解燕、任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终8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燕,女,1963年9月20日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婷婷、杨小敏,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玉生,男,1938年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芝倩,女,1941年4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正丽、胡思娜,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解燕上诉被上诉人任玉生、原芝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任玉生、原芝倩同意上诉人解燕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解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解燕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544元,减半收取4272元,由解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44元,减半收取4272元,由解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海燕
审判员 古维贤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桂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