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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刑更2424号饶德献刑事裁定书

2020年01月03日 18:10:41 177 果博东方客服联系电话1918411888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刑更2424号

罪犯饶德献,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德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饶德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刑更32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3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饶德献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饶德献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44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志刚
审判员  杨 煜
审判员  何丽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