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作案例 > 民事案件 > 黄仕清、田龙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黄仕清、田龙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年01月03日 18:21:16 102 果博东方客服联系电话1918411888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6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仕清,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龙艮,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再审申请人黄仕清因与被申请人田龙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仕清申请再审称:田龙艮明知房屋是违章建筑而自愿承租,并且未经黄仕清同意而对房屋擅自进行装修,使用租赁房屋时间已过约定期限的一半,依照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前解除合同按履行期限比例计算损失,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损失利益不得超过合同有效取得的预期利益,原审认定的损失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仕清用于出租的房屋系违章搭建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案涉《房屋租赁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黄仕清明知案涉彩钢棚系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的临时建筑,仍将彩钢棚用于出租盈利,黄仕清的该行为有重大过错,田龙艮对彩钢棚是否是合法建筑物未尽到审慎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二审认定黄仕清对案涉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给田龙艮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田龙艮对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黄仕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仕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 冀 川

审判员 何   丛

审判员 卢   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