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学义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刑终141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学义,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人。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广,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学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冀04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学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杜学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冀刑终32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冀04刑初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学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芳、林双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学义及其辩护人王文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8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杜学义为骗取他人钱财,利用河北金鹏煤化竖炉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总经理张某2是其内弟的亲戚关系,虚构自己向金鹏公司供应煤炭、购买焦油等事实,伪造并私刻了相关合同、协议和印章,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以高额利息或者分红回报之名提出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收取现金的方式先后骗取了郝某、王某1、李某1、李某2、杜某1、申某、侯某、李某3、李某4、张某1、安某、何某、李某6、李某5、李某8、李某9、朱某、苗某1人民币共计951.18万元。被告人杜学义于2015年1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8年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购销煤炭、焦油的事实,并以3%至10%不等的高额利息和分红为诱饵,先后向郝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130万元,除归还部分钱款外,其余374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郝某(武安市矿山镇西石门村人)陈述:2008年6月份左右,其听王某1说他有个亲戚叫杜学义,杜学义老婆的弟弟是武安市金鹏焦化厂的总经理张某2,靠着这个关系上煤肯定好算账。几天后其通过王某1与杜学义见了面,杜学义说如果往金鹏焦化厂上煤能保证给算了账。后其投资与杜学义一起做上煤生意。2008年给了杜学义30万,2009年给了杜学义150万,2010年给了杜学义50万,2011年给了杜学义50万,2012年给了杜学义70万,2013年给了杜学义50万,2014年给了杜学义360万,2015年给了杜学义370万,截止到2015年11月,杜学义以往金鹏焦化厂供应煤炭、购买焦油等名义,并承诺给付3%至10%的高额利息或分红,陆续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130万元,除归还部分款项,尚欠467万元,其中本金374万元,利息及分红93万元。期间,杜学义曾给过其焦油合同和杜学义在他村租地的合同复印件,磁县盛昌洗煤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全套手续。精煤合同其在杜学义向其出示时拍了照。因为是通过熟人王某1介绍,其又通过打听,金鹏焦化厂总经理确实是他小舅子,而且杜学义一直不让其去金鹏焦化厂,怕别人知道其利用他小舅子关系,来这挣钱。杜学义拿其钱上煤没有其不知道。其经常问他生意情况,杜学义一直说生意可以。每个月都给其几万元的分红,后来其就不经常管这个事了,都是其老公和杜学义联系的。到了2014年底,其一直和杜学义要钱,他一直不给。2015年11月19日,其去杜学义家,发现他家都是要账的人,其才知道杜学义还拿了好多人的钱,人跑了。其找到金鹏焦化厂杜学义内弟张某2,张某2说杜学义和金鹏焦化厂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其拿手机上的金鹏焦化厂上煤合同照片让他看,他说合同是假的,上面写的公司名称都不对。他还拿出他们公司的真章让其看。其又问张某2在2015年10月25日其给他侄子张某4打了20万元,杜学义说是他让打的。张某2说不知道这个事。他又打电话给张某4核实,张某4说确实给他打了20万元,但杜学义又让他把钱转给一个叫安某的人了。这时其才知道被杜学义骗了。后其就报案了。
2.侦查人员从郝某处提取了:(1)杜学义与河北金鹏煤化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10日签订的焦油销售协议复印件;(2)杜学义与武安市康二城镇洞上村委会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复印件;(3)磁县盛昌洗煤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4)杜学义与河北金鹏煤化工业有限公司2015年8月16日签订的购煤合同照片;(5)2015年11月15日署名是杜学义的自2008年至2015年11月15日其往金鹏焦化厂做煤共借郝某现金467万元的1张证明条复印件;(6)银行承兑汇票照片;(7)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二)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购销煤炭、焦油的事实,并以每月3%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先后向王某1借款人民币共计67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1(武安市武安镇人)陈述:2002年左右,因为其和杜学义家有亲戚关系,接触多了就认识了。2004年左右,经人介绍其认识了郝某和她老公贾金城,2008年夏天,郝某通过其认识了杜学义。自2009年至2015年,杜学义以往金鹏焦化厂上煤、做焦油生意等名义陆续向其借款200多万元,月息3分,其中有现金,也有转账46.4万元,杜学义还其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共还了162.4万元,截至目前,尚欠其本金67万元。这67万元杜学义共打有5张借条,其中一张4万元的借条,钱是其从袁立政处借的,所以让杜学义给袁立政打的借条,其做的担保。后其给杜学义要钱,电话联系不上了。2015年11月21日其去杜学义家要账,杜学义家里有好多人找他要钱,才知道他拿了别人好多钱。其才知道上当被骗了。后其就报案了。
2.侦查人员从王某1处提取了借款人署名是杜学义的4张共计6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和1张署名是杜学义、担保人署名是王某1的借到袁立政4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三)2010年1月26日至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供应煤炭的事实,并以给好处费为诱饵,先后向李某1借款人民币共计13万元,返还了8万元,其余5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1(武安市康二城镇洞上村人)陈述:2010年1月26日,杜学义找其借款1万元,他说他要往武安市金鹏焦化厂上煤,资金周转不开,挣了钱给其好处。其知道杜学义小舅子在金鹏焦化厂是厂长,就相信了他。2011年9月5日,杜学义又向其借款2万元;2012年元月14日,杜学义向其借款5万元;2013年10月21日,杜学义向其借款5万元。他都给打着借条。期间,杜学义返还其8万元,还有5万元没给。后其就报案了。
2.侦查人员从李某1处提取了借款人署名是杜学义的4张共计13万元的借条、证明条复印件。
3.邯郸天瑞会计师事务所邯瑞会审字(2016)第28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经审计,杜学义借李某113万元,返还8万元,尚欠5万元。
(四)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供应煤炭的事实,并以分红为诱饵,先后向李某2借款人民币共计10万元,返还了5万元,其余5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2(武安市康二城镇洞上村人)陈述:2012年2月14日,杜学义找其借钱,说他往金鹏焦化厂上煤,资金周转不开,其给了他6万元;2014年5月15日,杜学义又以同样理由向其借款4万元。他打有借条。期间,他返还其5万元,还欠其5万元。后听村里的人说借给杜学义钱的人都找不到他了。其就报案了。
2.侦查人员从李某2处提取了借款人署名是杜学义的2张共计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
3.邯郸天瑞会计师事务所邯瑞会审字(2016)第28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经审计,杜学义向李某2借10万元,返5万元,尚欠5万元。
(五)2013年9月17日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购销焦油等事实,并以给好处费为诱饵,先后向杜某1借款人民币共计25万元,返还了10万元,其余15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杜某1(武安市康二城镇洞上村人)陈述:2013年9月17日,杜学义找其借钱说他往金鹏焦化厂贩焦油,钱不够。其就借给了他10万元现金。2014年1月2日,杜学义又找其说他修铁路需要资金周转,等完工了,能给其个好处费,其就又借给他10万元现金,其儿子杜利超还通过银行转账于2015年3月12日给杜学义5万元。他打有借条,杜利超的5万块钱没有让杜学义打条。后杜学义返还其10万元,还欠15万元。后其打电话找不到杜学义,全村借给他钱的人都找不到他,其就报案了。
2.侦查人员从杜某1处提取了署名是杜学义的2张共计20万元的证明条复印件和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
3.邯郸天瑞会计师事务所邯瑞会审字(2016)第28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经审计,杜学义借杜某125万元(其中20万元有借条、5万元有银行对账单),返还10万元,尚欠15万元。
(六)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购销煤炭的事实,并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先后向申某借款人民币共计48万元,返还了15.8万元,其余32.2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申某(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人)陈述:杜学义和其岳父是一个村的本家亲戚。2014年3月份,其在岳父家碰到杜学义,他说他现在正靠着他小舅子的关系往金鹏焦化厂上煤,资金紧张,让其拿10万元入股。其打听到他小舅子确实是金鹏焦化厂的总经理,其还一直见他开车去该厂,就相信他了。2014年4月6日其给了杜学义10万元现金,杜学义给其打了个条,两三个月后,杜学义给了其2万元,说是分的红。过了十几天,杜学义打电话让其再拿10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又给了他10万元,后他又给其28000元分红。后来他又以从焦化厂上煤等名义从其处拿钱,还给其出示过购买焦炭的合同,上面有杜学义签名及金鹏焦化厂的公章。截止2015年10月份,其总共给了杜学义48万元,杜学义给了其15.8万元的分红,尚欠其32.2万元,这些钱他总共给其打了两个欠条,一个10万元,一个16万元,剩下的钱有转账有现金。到了2015年11月份,其找杜学义要钱,杜学义一直给其推,一直到2015年11月17日找不见人了。其一打听,杜学义不光拿着其一个人的钱,还拿着他们村好多人的钱,其才知道被骗了。后就报案了。
2.侦查人员从申某处提取了署名是杜学义的2张共计26万元借条及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3.邯郸天瑞会计师事务所邯瑞会审字(2016)第28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经审计,杜学义借受害人申某48万元,返还15.8万元,尚欠32.2万元。
(七)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购销煤炭、焦炭的事实,并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先后向侯某借款人民币共计20万元,返还了2万元,其余18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侯某(武安市康二城镇洞上村人)陈述:其和杜学义是一个村的,又是同学关系。2014年6月30日和2015年10月28日,杜学义以他内弟是金鹏焦化厂总经理、他现在正往金鹏焦化厂上煤和买焦炭并让其入股分红为由,先后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杜学义给其打了两个借条。后归还了2万元分红,尚欠18万元。11月17日左右,其打电话联系不上杜学义,人也找不到。听村里的人说杜学义拿着村里边的人钱多了,其才知道被骗了。后报案了。
2.侦查人员从侯某处提取了署名是杜学义的2张共计20万元借条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
3.邯郸天瑞会计师事务所邯瑞会审字(2016)第28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经审计,杜学义借受害人侯某20万元,返还2万元,尚欠18万元。
(八)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购销煤炭、焦炭的事实,并以分红为诱饵,先后向李某3借款人民币共计48万元,返还了29万元,其余19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3(武安市康二城镇洞上村人)陈述:2014年11月份,杜学义找到其说他正往金鹏焦化厂贩煤炭,资金周转不开,借其10万元,事后给其分红,其就给了他10万元现金。过了一个多月,杜学义又找其借钱,其借给他8万元现金,让他给其打了一张18万元的借条。2015年6月25日,杜学义又找其借了20万元,他打有借条。2015年11月份,杜学义拿着一份他和金鹏焦化厂的上焦炭合同让其看,其又借给他10万元,这次没打借条。期间,杜学义返还其29万元,尚欠19万元。2015年11月17日,其给杜学义打电话打不通,找杜学义找不到,村里的人给他拿钱的人多了,其才知道被骗了,就报案了。
2.侦查人员从李某3处提取了署名是杜学义的2张共计38万元的证明条复印件。
3.邯郸天瑞会计师事务所邯瑞会审字(2016)第28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经审计,杜学义让受害人李某3入股48万元,返29万元,尚欠19万元。
(九)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购销焦油的事实,并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向张某1借款人民币20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1(武安市康二城镇洞上村人)陈述:2015年1月18日,杜学义找其说他和金鹏焦化厂订了一份焦油购销合同,资金不足,让其入20万元股份事后分红,他还拿出一份焦油购销合同,其看上面有杜学义的签字和金鹏焦化厂的公章。杜学义并当着其面给张某2打了个电话,其就相信了。其于21号通过银行给杜学义转款20万元,他收到钱后给其打了一个收条,其没注意他日期写成了1月20日。后其多次给他要钱,他都以种种理由推托,后来电话都打不通了。其就报案了。
2.侦查人员从张某1处提取了收款人署名是杜学义的1张20万元收到条复印件。
3.邯郸天瑞会计师事务所邯瑞会审字(2016)第28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经审计,杜学义向受害人张某1借20万元。
(十)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购销焦油的事实,并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先后向李某4借款人民币共计10万元,返还了4.3万元,其余5.7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4(武安市康二城镇洞上村人)陈述:2014年12月份,杜学义对其说他在金鹏焦化厂做焦油生意,让其入股,每月有分红,其就给了他5万元。2015年3月24日,他又让其再入5万元股,其在第二天又给了他5万元,他给其打了一张10万元的入股款收到条。期间,他给过其三次分红,一次5000元,第二次18000元,第三次20000元。到2015年11月19日,听说杜学义跑了。其就报案了。
2.侦查人员从李某4处提取了收款人署名是杜学义的1张10万元收到条复印件。
3.邯郸天瑞会计师事务所邯瑞会审字(2016)第28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经审计,杜学义向受害人李某4借10万元,返4.3万元,尚欠5.7万元。
(十一)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杜学义虚构向金鹏公司购销煤炭、焦油的事实,并以合伙做生意分红为诱饵,先后向安某、何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15万元,返还了15万元,其余100万元拒不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何某(武安市武安镇果园西街人)陈述:其和杜学义是朋友关系。2015年元月份,杜学义找其说他内弟张某2是金鹏焦化厂总经理,他在焦化厂做着煤焦油生意,他资金周转不开,想借其个钱,年底给分红。其就带着杜学义和其生意伙伴安某见了面,三